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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犯罪
共同犯罪何某(男,26岁)纠集李某(男,22岁)、华某 (男,27岁)、陈某(男,15岁)共同盗窃。某日晚11 时许,何某等人趁刘某家无人,撬锁进入室内,窃得照 相机、摄像机等价值万余元物品以及现金3000余元。回 到何某家里,何某主持分赃,其中只分给陈某人民币300 元。离开何某家后,陈某因嫌分得赃物太少,又独自返 回刘某家意欲再次行窃,恰刘某回家,将其抓获。在派 出所里,陈某供述了与何某等4人共同盗窃的事实。 请对何某等4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各人在这起案 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。
地区:北京-北京 分类:民事法律-婚姻家庭 提问时间:2013-05-11 19:02:42
提问者: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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